宅基地租赁建房拆迁补偿分割,应当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承租刘某的宅基地后,自行出资建设房屋、停车场及雨棚用于经营,双方未明确约定拆迁补偿归属。后案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被征收,征收部门与刘某签订补偿协议,包含房屋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奖励金、停产停业损失等共计数百万元。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相应补偿款,刘某主张补偿款应归其所有。法院判决房屋及小张建设的附着物补偿款归小张,奖励金、停产停业损失等基于村民身份的补偿归刘某,搬迁补助费归小张。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宅基地租赁关系中拆迁补偿的分配规则。宅基地租赁合同因违反“一户一宅”及流转限制规定通常无效,但合同中关于补偿款的约定可参照适用;无约定时,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款归实际建设者小张,符合物权归属的一般逻辑;而奖励金、停产停业损失等与宅基地使用权人身份直接相关的补偿,应归刘某所有,体现了宅基地的身份属性。实践中,承租宅基地建房需提前签订书面补偿协议,明确各类补偿的归属,避免征收时产生争议。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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