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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农村村民小张将自家宅基地及房屋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小赵,签订转让协议后小赵支付全款并入住,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多年后,因房屋升值及面临拆迁,小张主张协议无效,要求小赵返还房屋,小赵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并办理过户。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赵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议违反宅基地流转的身份限制规定,判决协议无效,小赵返还房屋,小张返还购房款,双方按过错分担房屋升值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宅基地转让给城镇户口人员的效力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专属权利,城镇户口人员不具备取得该权利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同时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小张明知宅基地不得转让给城镇人员仍出售,小赵明知自身不具备资格仍购买,均存在过错,需共同承担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失。实践中,城镇户口人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风险极高,不仅无法取得合法产权,还可能因合同无效承担经济损失,需严格遵守宅基地流转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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