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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赠与本村成员,是否有法律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小张因无子女,将名下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赠与同村村民小王,签订赠与协议后交付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后小张反悔,以赠与协议未经村集体同意为由主张协议无效,要求小王返还房屋,小王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赠与协议有效,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赠与,因双方均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违反宅基地流转的身份限制,且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协议合法有效。小张以未经村集体同意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无法律依据,因宅基地赠与无需村集体同意,仅需办理过户登记即可。法院的判决既尊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又维护了宅基地流转的合法性。实践中,同村村民之间赠与宅基地房屋的,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避免因登记瑕疵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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