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应当明确补偿具体内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小张因进城落户,自愿与村集体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约定小张将名下宅基地使用权退回村集体,村集体向其支付补偿款。协议签订后,小张按约定交付了宅基地,但村集体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小张诉至法院要求村集体支付补偿款及利息。法院判决村集体限期向小张支付补偿款,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进城落户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与村集体签订的退出协议合法有效,村集体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本案中,小张已履行退出宅基地的义务,村集体未支付补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的判决既保障了进城落户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又鼓励了农村宅基地的盘活利用。实践中,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补偿款金额、支付时间、交付方式等内容,避免因协议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自然资源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餐饮民宿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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