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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无效情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小张因资金周转需要,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约定以其名下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小张无力偿还,贷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拍卖宅基地使用权优先受偿。法院审理后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判决小张返还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驳回贷款公司行使抵押权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使用权的核心功能是保障村民居住权益,法律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这是基于集体土地保护和农民生存权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小张与贷款公司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自始无效。贷款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知宅基地抵押的法律限制仍签订合同,存在过错,但借款关系本身合法,小张仍需返还本金及合法利息。实践中,农民如需融资,可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抵押、信用贷款等方式,切勿以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避免合同无效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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