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共建房屋,权属可以怎样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本村村民小张与非本村村民小王系朋友关系,小张提供自家宅基地,小王出资共同建设两层楼房,双方口头约定房屋建成后各占一层使用权,但未明确产权归属。房屋建成后,双方因使用面积、租金收益等产生争议,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房屋一层的所有权,小张主张小王非本集体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相关权益,房屋应归其所有。法院审理后判决小王对一层房屋享有所有权,但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小张需配合小王办理房屋区分所有权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宅基地共建房屋的权属认定规则。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成员享有,非本集体成员小王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并不影响其对共建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基于合意共同建房,小王已实际出资,应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符合“谁出资、谁所有”的物权原则,而“地随房走”原则在此处体现为小王基于房屋所有权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能,但并非独立的宅基地使用权。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宅基地的身份属性限制,又保障了实际出资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实践中,宅基地共建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产权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及相关权益分配,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的纠纷。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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