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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征收后,如何安置补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小李的宅基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提供了两种补偿方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调换(安置在本村集体建设的安置房)。小李选择产权调换,但要求安置两套安置房,征收部门以小李宅基地面积及房屋面积仅符合一套安置房标准为由拒绝,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征收部门提供两套安置房。法院判决征收部门按规定向小李提供一套安置房,驳回其额外要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补偿标准以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家庭人口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小李的宅基地及房屋面积仅符合一套安置房的补偿标准,征收部门的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实践中,被征收人应了解征收补偿政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补偿方式,不得提出超出政策标准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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