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遗赠非亲属,是否受身份限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小张无子女,晚年由邻居小李照顾生活起居。小张订立遗嘱,将名下宅基地房屋遗赠给小李,小张去世后,小李要求继承房屋并办理过户,村集体以小李非本集体成员且非小张亲属为由拒绝协助,小李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遗嘱中涉及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部分有效,但小李仅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得对房屋翻建、扩建,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并由小李享有,村集体应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房屋作为公民合法财产,可通过遗嘱遗赠给非亲属,但受遗赠人需承受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限制。本案中,小张的遗嘱合法有效,小李作为受遗赠人,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基于“地随房走”原则,同时享有依附于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因小李非本集体成员,不得擅自处分宅基地或翻建房屋。法院的判决既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又维护了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属性。实践中,非亲属受遗赠宅基地房屋的,应明确自身权利边界,不得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权利受限或房屋被收回的风险。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3.《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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