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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权属争议,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小王小张系叔侄关系,小王外出务工期间,将名下宅基地交由小张代管,小张未经小王同意,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居住多年,后小王返乡要求小张返还宅基地并拆除房屋,小张主张房屋系其出资建造,应归其所有,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张将宅基地返还给小王小王小张支付房屋建设成本及合理增值部分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以审批登记为准,小王作为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小张返还宅基地。小张未经小王同意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构成侵权,但房屋系其出资建造,具有合法价值,直接拆除会造成资源浪费,法院采用“返还宅基地+补偿建设成本”的方式处理,既维护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实际建房人的利益,符合公平原则。实践中,代管他人宅基地时,应尊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意愿,不得擅自进行建设等处分行为,避免构成侵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3.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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