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权属争议,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小王与小张系叔侄关系,小王外出务工期间,将名下宅基地交由小张代管,小张未经小王同意,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居住多年,后小王返乡要求小张返还宅基地并拆除房屋,小张主张房屋系其出资建造,应归其所有,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张将宅基地返还给小王,小王向小张支付房屋建设成本及合理增值部分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以审批登记为准,小王作为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小张返还宅基地。小张未经小王同意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构成侵权,但房屋系其出资建造,具有合法价值,直接拆除会造成资源浪费,法院采用“返还宅基地+补偿建设成本”的方式处理,既维护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实际建房人的利益,符合公平原则。实践中,代管他人宅基地时,应尊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意愿,不得擅自进行建设等处分行为,避免构成侵权。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3.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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