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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买卖后,拆迁补偿归属于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小李将宅基地房屋卖给同村村民小王,签订买卖合同后小王支付全款并入住,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多年后,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小李主张买卖合同未过户无效,要求获得补偿款,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补偿款归其所有。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有效,拆迁补偿款归小王所有,小李协助小王办理相关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同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因双方均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违反宅基地流转的身份限制,应认定为有效。房屋买卖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小王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享有房屋的实际权利,拆迁补偿款作为房屋的衍生权益,应归实际权利人所有。本案中,小李以未过户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符合“谁实际享有权利,谁获得补偿”的公平原则。实践中,同村村民之间买卖宅基地房屋,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避免因登记瑕疵引发拆迁补偿纠纷。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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