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继承后,非本集体成员翻建是否会受到限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小张去世后,其城镇户籍的女儿小婷继承了名下宅基地房屋。小婷发现房屋年久失修,未经村集体批准便自行出资翻建,将平房改为二层小楼。村集体以小婷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翻建未获审批为由,要求其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小婷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婷翻建行为违法,限期恢复房屋原有结构,驳回其继续建设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房屋后,享有的是“房屋所有权+依附性宅基地使用权”,但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属性未改变。非本集体成员继承房屋后,仅有权对房屋进行修缮维护,不得擅自翻建、扩建,因翻建需占用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扩大,而其不具备该权利主体资格。本案中,小婷未获村集体审批擅自翻建,违反了宅基地管理规定和村庄规划要求,法院判决符合“地随房走”原则的边界限制。实践中,继承宅基地房屋的非本集体成员,如需修缮应提前向村集体报备,翻建则需取得合法审批,否则可能面临拆除风险。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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