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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分家析产,有哪些需要具体注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小张夫妇育有二子,婚后共建宅基地房屋一处,登记在小张名下。长子小张甲、次子小张乙成年后分别成家,小张夫妇与二子签订分家协议,约定房屋东侧两间归小张甲,西侧两间归小张乙,中间厅堂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由二人共同享有。后小张甲因搬迁要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小张乙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分家协议有效,房屋按协议分割,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分别由二人享有,驳回小张甲单独分割宅基地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分家析产,核心是房屋所有权的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则遵循“地随房走”原则随房屋一并分配。本案中,小张夫妇与二子签订的分家协议,是对家庭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未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和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宅基地使用权虽登记在小张名下,但作为家庭共同使用的集体土地权利,可随房屋分割由子女分别享有,但不得单独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因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属性决定其不能脱离房屋单独流转。实践中,分家析产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分割、宅基地使用方式等内容,避免后续争议。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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