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翻建后继承,应当归属于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夫妇去世后留下登记在小张名下的宅基地及北房6间,未立遗嘱,二人育有8名子女。儿子张甲出资将老房翻建为北房5间,并新建厢房、南倒座,部分子女签订《房屋归属翻建证明》同意老房归张甲继承。后张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北房5间归其所有,部分子女主张老房为父母遗产,应保留继承份额。法院判决北房5间归张甲所有,张甲分别向3名未放弃权益的子女支付折价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宅基地房屋翻建后的权属认定与继承权益平衡。父母遗留的老房属于遗产,张甲出资翻建后,老房物理形态已灭失,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并未消失。法院结合“出资翻建、实际居住、部分继承人书面同意”等事实,确认翻建后房屋归张甲所有,既尊重了其投入贡献,又通过折价补偿保障了未放弃权益继承人的合法份额,符合公平原则。需注意,宅基地房屋翻建前应与其他继承人明确权益约定,避免后续纠纷;翻建行为需符合村集体规划及相关审批要求,确保建设合法。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