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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抵押借款后,房屋应当归属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小张因急需资金,将宅基地房屋抵押给同村村民小王,约定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则房屋归小王所有。借款到期后,赵某无力偿还,小王要求赵某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赵某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抵押合同中“到期无力偿还房屋归小王所有”的条款无效,赵某限期返还小王借款及合法利息,驳回小王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房屋抵押借款中,“流质条款”(到期无力偿还则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因违反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而无效。本案中,赵某与小王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但借款关系本身合法,赵某仍需返还借款及合法利息。小王作为债权人,不得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仅能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主张债权。实践中,村民之间以宅基地房屋抵押借款时,应避免约定流质条款,可约定以房屋的租金收益或折价补偿等方式偿还债务,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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