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出租后遇拆迁补偿,如何进行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刘某将宅基地房屋出租给非本村村民张某用于经营民宿,租赁期限为5年,双方未约定拆迁补偿归属。租赁期间,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征收部门与刘某签订补偿协议,包含房屋补偿款、装修补偿款、停产停业损失等共计120万元。张某主张装修补偿款、停产停业损失应归其所有,刘某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房屋补偿款归刘某,装修补偿款、停产停业损失归张某,搬迁补助费按双方实际支出分配。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房屋出租后遇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和合同约定。本案中,房屋补偿款是对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补偿,应归刘某所有;装修补偿款是对张某实际投入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是对张某经营损失的补偿,均应归张某所有。双方未约定补偿归属,法院的判决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实践中,宅基地房屋出租时,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拆迁补偿的归属,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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