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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一户多宅”,最后如何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小王婚后与父母分户,自行申请获批一处宅基地并建房居住,其父母名下仍保留原有宅基地。后小王父母去世,小王继承了父母的宅基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情形。村集体在宅基地确权登记时,认为小王违反“一户一宅”规定,仅同意为其名下获批的宅基地确权,拒绝为继承的宅基地房屋办理确权登记。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继承房屋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办理确权登记。法院审理后判决小王对继承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及相应宅基地使用权,支持其确权登记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一户一宅”原则的例外情形——继承导致的“一户多宅”合法性认定。“一户一宅”是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但法律允许因继承房屋而取得额外宅基地使用权的例外情形,这是基于“地随房走”原则的必然结果。小王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父母的宅基地房屋,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自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村集体不得以“一户多宅”为由拒绝确权。实践中,因继承、赠与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均可依法办理确权登记;但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宅基地的“一户多宅”,将面临收回等处理。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3.《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依法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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