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建新拆旧”未履行,如何维护合法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小王因家庭人口增加,向村集体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村集体经审批同意其申请,并明确约定小王需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拆除旧房,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小王新房建成后,未按约定拆除旧房,继续占用旧宅基地,村集体多次督促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履行“建新拆旧”义务,拆除旧房并返还旧宅基地。法院判决小王限期拆除旧房,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
【刘颖新律师评议】
“建新拆旧”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制度,旨在节约集体土地资源,保障“一户一宅”原则的落实。村民申请新宅基地建房时,与村集体约定的“建新拆旧”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小王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宅基地管理规定。法院判决小王履行义务,符合集体土地合理利用的要求。实践中,村民申请新宅基地时,应充分了解“建新拆旧”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约定义务,避免因违约面临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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