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宅基地“超占面积”,如何进行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小张获批的宅基地面积为10平方米,但其建房时实际占用面积为200平方米,超占40平方米集体土地。村集体在宅基地确权登记时,仅同意为其获批的160平方米确权,对超占的40平方米不予确权,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对全部占用面积进行确权。法院判决支持村集体的确权意见,仅对小张获批的160平方米宅基地进行确权,超占的40平方米土地由村集体收回。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村集体审批为准,村民建房必须在获批面积内进行,不得擅自超占集体土地。本案中,小张超占宅基地面积的行为违反了“一户一宅”原则和土地管理规定,村集体对超占部分不予确权并收回,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又规范了宅基地的使用秩序。实践中,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获批面积施工,不得擅自超占,否则超占部分可能面临无法确权、被收回甚至罚款的风险。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严格落实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严禁超面积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