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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遗嘱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晚年患上阿尔茨海默病,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王的儿子小军在其患病期间,让小王在一份自书遗嘱上签名,遗嘱载明小王名下房屋由小军继承。小王去世后,女儿小丽主张小王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法院判决小王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是法律对遗嘱人行为能力的强制性要求。本案中,小王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签名的遗嘱即使形式完备,也因缺乏实质要件而无效。需注意的是,遗嘱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以立遗嘱时的状态为准,若立遗嘱后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若对遗嘱人行为能力有争议,需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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