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赠与非本集体成员,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小张将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赠与非本村集体成员的外甥孙某,签订赠与协议后交付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过户。后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可获拆迁补偿款,小张反悔主张赠与协议无效,要求孙某返还房屋,孙某则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有效并享有补偿权益。法院审理后认定赠与协议无效,判决孙某返还房屋,拆迁补偿款归小张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焦点是宅基地房屋赠与的主体资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绑定,仅限本集体成员享有,非本集体成员无法取得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小张将宅基地房屋赠与非本村的孙某,实质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赠与协议无效。即便房屋已实际交付,因合同无效,孙某需返还房屋,拆迁补偿款作为房屋的衍生权益,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小张所有。需注意,宅基地房屋的赠与、转让均需符合“本集体成员”这一核心条件,否则极易引发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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