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籍子女遗赠扶养协议取得宅基地房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小张生前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育有四子三女,其中女儿小丽与配偶小军为城镇户籍。小张与小丽、小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二人负责其生养死葬,小张去世后宅基地房屋遗赠给二人。小张去世后,其他子女主张协议无效,认为城镇户籍人员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房屋。法院审理后认定《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判决房屋归小丽、小军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城镇户籍亲属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取得宅基地房屋的效力认定。宅基地使用权虽具有身份属性,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合法财产,可依法处分。根据相关政策,城镇子女可通过继承取得农村房屋及相应宅基地使用权,而遗赠扶养协议作为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协议,在受遗赠人与遗赠人存在亲属关系的前提下,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可协议效力,既尊重了遗赠人的真实意愿,又符合“地随房走”原则,保障了城镇户籍亲属的合法权益。需注意,遗赠扶养协议需明确约定生养死葬义务及遗产归属,且受遗赠人需实际履行扶养义务,否则可能丧失受遗赠权。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3.《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城镇子女可以通过继承取得农村房屋以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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