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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面积超标,超出部分不予确权登记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赵某于1998年获批一处宅基地,批准面积为200平方米。后其擅自扩建院墙,实际使用面积达300平方米。2020年,村委会启动宅基地确权登记时,发现赵某超占100平方米,遂要求其拆除超占部分。赵某拒绝,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全部30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应以批准面积为准,超出部分属违法占地,不予登记。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责令赵某限期拆除超占建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聚焦宅基地面积超标的法律后果,反映了农村普遍存在的“少批多占”现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超占部分本质属于违法用地,村集体有权纠正,政府可依法查处。司法实践中,对历史形成的超占问题通常采取“分阶段处理”原则:对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的超占,若符合规划且无争议,可予以确权;之后形成的超占,需依法处理。本案中赵某扩建行为发生在1998年,且未经批准,故法院支持村委会的整改要求。律师建议:村民应严格遵守面积标准,确需扩建应履行审批手续。政府也应加强动态监管,避免“以罚代管”或放任不管,从源头减少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