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的宅基地权属争议,需综合历史证据确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钱某与邻居林某因一处老宅基地的权属发生纠纷。该宅基地原系钱某祖父所有,但1958年因历史原因被划归林某家使用。钱某提供族谱、老地契等历史资料,主张权利;林某则称已使用超过60年,构成“事实占有”。双方协商不成,钱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调查历史档案、走访村民后认定:虽无正式登记,但钱某提供的历史证据链条完整,且林某无法证明合法取得依据,判决确认该宅基地归钱某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典型体现了处理历史遗留宅基地争议的原则:在缺乏登记凭证时,需结合历史使用、权属来源证明、村民证言等综合认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政府处理,法院可依民事程序确权。律师指出,农村土地确权中“重事实、轻形式”的特点尤为突出。对于解放前或集体化时期的土地权属,需尊重历史,同时遵循“保护合法使用”原则。调解优先、注重证据链条完整性是此类纠纷的关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