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用于非农建设,被责令限期拆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郑某将获批的宅基地出租给某企业,用于建设厂房。村委会发现后,向乡镇政府举报。乡镇政府经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土地用途管制,责令企业限期拆除厂房,恢复土地原状。郑某起诉要求确认拆除决定违法。法院判决维持拆除决定,认定宅基地必须用于住宅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揭示了宅基地用途管制的严格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条,土地用途一经规划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任何非农建设均属违法。律师强调,农村土地“农地农用”原则关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即便村民自愿出租,亦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实践中,部分村民为短期利益将宅基地用于工业、商业开发,最终面临拆除风险。建议加强普法宣传,引导村民依法用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