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中,租赁合同超出法定期限部分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在某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村民孙某某将其闲置宅基地及房屋出租给外村人周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0年,租金一次性支付。后周某某对房屋进行改造并投入经营。两年后,孙某某以“租期违法”为由起诉,请求确认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判决合同超出20年部分无效,已履行部分有效,剩余租金按比例返还。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的租赁问题。尽管试点地区允许适度放活使用权,但仍需遵循法律底线。律师分析指出,《民法典》第705条关于租赁期限的限制属于强制性规定,试点政策不得突破。当前改革探索中,多地通过“出租”“合作建房”等方式盘活宅基地,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律师建议: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期限、用途、改造范围等条款,避免因超期、违建引发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