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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法院支持合理补偿诉求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因基础设施建设需征收村民吴某的宅基地及房屋。政府发布的补偿方案按“重置成本价”补偿房屋,但未包含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吴某认为补偿过低,拒绝签订协议,并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收补偿应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判决政府补充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内容,提高补偿标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聚焦宅基地征收补偿的公平性问题。律师指出,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将宅基地补偿与耕地补偿混同,忽视其居住保障功能,导致补偿不足。根据“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则,宅基地补偿应综合考虑区位、用途、重置成本等因素。当前改革方向是探索“房地一体”补偿模式,将宅基地使用权纳入独立补偿项目。律师建议,被征收人应依法主张完整补偿权益,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