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登记卡不具确权效力,不能作为权属凭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马某甲与妻子刘某某于1988年分家取得某宅基地,1994年取得村委出具的“宅基地登记卡”,但无四至界限,未办理正式土地证。2022年,其子马某乙持该卡主张权属,乡政府以“权属明确”为由不予受理确权申请。马某甲夫妇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村委会无登记职权,登记卡不具法律效力,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凸显农村宅基地确权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许多地区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仅由村委会出具登记卡、台账等材料,未进行正式确权登记。这些材料虽反映一定事实,但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宅基地使用权须经依法登记方可设立。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无权进行物权登记。其出具的登记卡仅具证明作用,不能替代土地权利证书。本案中,乡政府仅凭登记卡即认定“权属明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复议机关依法纠错,体现了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同时,也为类似“有实无证”案件提供了处理样板:应启动确权程序,结合历史使用情况、建房时间、家庭结构等综合认定。刘律师建议:持有登记卡的当事人应尽快申请确权登记,补办手续,避免权益悬空。
【相关法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