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中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夫妇育有两子,1990年以户名义申请一处宅基地建房。1998年分家,约定长子住东屋,次子住西屋,院落共用。2005年孙某去世,2018年次子擅自翻建西屋并扩建院墙,侵占公共通道。长子起诉,请求确认其对宅基地享有共有权,并要求分割使用权。法院判决:宅基地使用权属家庭共有,分家协议未明确分割的,各成员仍共同使用;次子扩建行为侵犯共有权,应恢复原状。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家庭内部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规则。我国实行“一户一宅”,但户内成员对宅基地享有平等使用权。分家不等于权利消灭,除非另行申请新宅基地或村集体重新确权。律师认为,分家协议若未明确宅基地归属,仅约定房屋使用,应视为对房屋使用权的安排,不影响宅基地的共有性质。本案中,分家仅约定居住分配,未进行产权分割,故宅基地仍属家庭成员共有。根据《民法典》第297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享有权利。次子擅自扩建,改变原有使用格局,构成对其他共有人权利的侵害。法院判令恢复原状,符合物权保护原则。实务中,建议家庭在分家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归属、宅基地使用范围、出行通道等,并报村委会备案,避免日后纠纷。必要时可申请分户并单独确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一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