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拆除,继承人不得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村农民,于1980年获批一处宅基地并建房居住。其子王某某长期在外务工并落户城镇。2015年王某去世,房屋因年久失修于2018年自然倒塌。2021年,王某某欲返乡重建房屋,向村委会申请确认其继承父亲宅基地使用权。村委会以房屋已灭失、王某某非本集体成员为由拒绝。王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对原宅基地享有使用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地上房屋存在,房屋灭失后,使用权基础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王某某作为非本集体成员,无权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揭示了宅基地使用权“房地一体”原则的核心要义。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实行“地随房走”规则,即宅基地使用权的存续以地上房屋的合法存在为前提。一旦房屋灭失(无论是拆除、倒塌或自然灾害所致),宅基地使用权即失去法律基础,村集体可依法收回。这不仅是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需要,更是防止“空心户”长期占有集体土地的重要制度安排。王某某虽为王某之子,但已脱离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成员资格。根据《民法典》第362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非成员既不能申请新宅基地,也不能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即使其对原房屋享有继承权,在房屋灭失后,继承权也随之消灭,无法“空转”至土地使用权。值得注意的是,若房屋尚存,即使继承人非本集体成员,仍可基于房屋所有权继续使用宅基地,但不得翻建、扩建。只有在房屋灭失后,权利链条才彻底断裂。本案中房屋已于2018年倒塌,至2021年申请时已无实物承载,故王某某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本案也提醒广大“农转非”人员:放弃农村户籍可能意味着丧失宅基地相关权益。建议在父母健在时及时协商房屋修缮、确权事宜,或通过分户等方式保留成员资格,避免“老家回不去”的困境。未来应推动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对自愿放弃宅基地的城市子女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既保障集体土地权益,也体现公平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