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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秦某有宅基地一块但资金不足,与城镇居民尤某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由尤某出资,在秦某的宅基地上共建一栋三层楼房,房屋建成后,一层归秦某所有,二、三层归尤某所有,尤某享有永久使用权。房屋建成后,双方按约分割使用。数年后,双方因房屋修缮、物业管理等问题产生矛盾,秦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作建房协议无效,尤某返还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此类“合作建房”或“宅基地租赁建房”协议,实质上是变相的宅基地买卖或长期租赁,其法律效力与直接买卖小产权房类似,通常被认定为无效。尤某作为非集体成员,其出资行为被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价款或长期租金,其获得房屋永久使用权的约定,规避了法律关于宅基地不得向集体外流转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房屋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秦某所有。但对于尤某的投资,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通常的处理方式是:秦某向尤某返还尤某的全部建房出资款,并酌情给予一定的资金占用利息或补偿。房屋因合作建房产生的增值部分,秦某作为土地权利人,会获得主要份额。尤某主张房屋所有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律师指出,这种合作模式风险极高,出资方的权益毫无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强调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仅限于经营性用途,且需符合规划,住宅用地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