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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宅基地行政处罚纠纷(行政案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朱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手续,擅自占用自家承包地建设住宅。县自然资源局巡查发现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朱某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朱某不服,认为所占土地虽为承包地,但属于自家承包范围,且建房是用于自己居住,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刘颖新律师评议

这是一起典型的宅基地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朱某的诉讼请求几乎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理由如下:第一,土地用途管制严格。耕地(承包地)和建设用地(宅基地)属于不同地类,受国家严格管控。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朱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第二,建房必须经过审批。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并依法取得宅基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朱某未取得任何批准手续,属于非法占地建房。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朱某提出的“土地是自家承包地”、“建房自住”等理由,均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律师提醒,农民建房务必依法申请,先批后建,切勿心存侥幸。否则,面临的不仅是罚款,更可能是责令拆除的沉重代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