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赠与合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沈某欲将其一处闲置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赠与给其外村的好友韩某(非本集体成员)。双方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沈某病故,其子女沈小某主张该赠与合同无效,要求韩某返还宅基地和房屋。韩某则认为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合法有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赠与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与买卖一样,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也受到严格限制。其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将宅基地使用权赠与给外村村民或城镇居民,同样构成了对宅基地管理秩序的破坏,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因此,该赠与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证仅能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但不能改变合同内容的违法性。即使赠与合同已经公证,甚至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在实践中,非本集体成员通常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该合同依然自始无效。沈某去世后,其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韩某需要返还房屋和宅基地,其损失(如修缮费用)可向赠与人沈某的遗产继承人主张赔偿,但能否获得支持取决于其是否善意以及沈某的过错程度。律师强调,宅基地的赠与必须严格遵守受赠人资格限制,否则赠与行为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强调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和村民使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处分行为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