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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因闲置、倒塌被收回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卫某早年进城务工并在城镇定居,其老家的宅基地上房屋因年久失修于五年前倒塌。村委会认为该宅基地已长期闲置且房屋已灭失,遂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收回该宅基地,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村民蒋某。卫某得知后,表示反对,主张其虽未居住,但宅基地使用权仍属于自己,村委会无权收回。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长期闲置、地上房屋已灭失的宅基地。答案是肯定的。宅基地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需求。当宅基地因房屋倒塌而失去其居住功能,且使用权人已长期不在村内居住,事实上不再需要该宅基地作为居住保障时,村集体为了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有权依法收回。收回的程序必须合法:首先,应确认房屋确已倒塌灭失;其次,应确认使用权人已取得城镇社会保障或长期不在村内居住,不再符合使用条件;最后,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收回决定,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若村委会履行了上述程序,其收回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卫某的主张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存在的基础是“户”的存在和居住需求。当“户”已实际脱离集体,且地上附着物已不存在时,其使用权的基础已然丧失。律师提醒,进城农民应妥善处理老家宅基地和房屋,可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或通过出租、赠与给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等方式盘活利用,避免长期闲置导致被依法收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