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排水、通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褚某与魏某宅基地东西相邻。褚某的地势较高,魏某的地势较低。每逢大雨,褚某院内的雨水自然流向魏某的院落,导致魏某院内积水。魏某为防止积水,在自家院墙外修建了一条排水沟,但该排水沟占用了褚某出行必经的一条历史形成的通道,致使褚某车辆无法通行。褚某要求魏某拆除排水沟,魏某则以排水是基本需求为由拒绝。双方发生冲突。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涉及排水和通行两个核心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排水、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首先,关于排水。褚某作为高地权利人,有权向低地排水,魏某作为低地权利人,负有容忍自然流水的义务。但褚某也应采取适当的排水措施,避免对魏某造成不当损害。其次,关于通行。魏某修建排水沟的行为,虽然是为了解决自身排水问题,但侵害了褚某的通行权。历史形成的通道,即使不是正式的规划道路,只要是为褚某生产、生活所必需,且无其他合理通道可替代,魏某就不得堵塞。魏某解决排水问题,应选择对其他相邻权人损害最小的方式,例如将排水沟修建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或与褚某协商共同修建地下排水管道。律师认为,双方均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权益。本案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协商,由村委会或乡镇司法所主持调解,共同商议一个既能解决魏某排水问题,又不影响褚某通行的方案,例如共同出资改造排水系统。如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很可能判决魏某拆除占用通道的排水沟,并可能同时责令褚某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排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