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小产权房)合同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城市居民冯某与村民陈某签订协议,购买陈某位于城郊的宅基地上房屋一套,价款80万元。冯某支付全部款项后入住。数年后,因该区域拆迁,房屋价值暴涨至300万元。陈某诉至法院,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冯某返还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这是最为典型的“小产权房”纠纷。此类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争议,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理由在于: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随房一并转让,这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无效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冯某需要返还房屋,陈某需要返还购房款。然而,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拆迁利益的分配。由于房价大幅上涨,仅返还购房款对买方冯某显失公平。因此,法院在判决合同无效、相互返还的同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房屋增值情况等因素,判决卖方陈某对买方冯某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可能达到房屋增值部分的大部分,以平衡双方利益,惩戒出卖方的背信行为。律师强烈建议,城市居民切勿购买小产权房,法律风险极大,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