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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分户申请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王某夫妇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结婚生子,小儿子未婚,全家共为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大儿子以自己已成家、需独立居住为由,向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申请分户,并申请新的宅基地。村委会以“村内已无空闲地可供分配”为由,拒绝其申请。王某大儿子认为村委会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宅基地分配中的“分户”条件与资源限制的矛盾。首先,王某大儿子结婚生子,符合当地规定的分户条件,其申请分户和宅基地的权利是正当的。村委会无权以“无空闲地”为由直接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正确的程序应当是:受理申请,确认其符合分户条件,然后因客观资源限制无法即时分配宅基地的,应将其列入轮候名单,待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通过村庄整治、闲置宅基地退出等方式产生空闲地时,优先予以安排。其次,村委会负有保障村民基本居住需求的职责。在无法立即分配宅基地的情况下,应积极协助村民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困难,例如鼓励村民间有偿转让闲置宅基地(符合条件者之间)、利用村内闲置房屋进行安置等。王某大儿子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应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乡镇政府,诉讼请求可以是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即依法对其宅基地申请进行处理(包括批准或作出合理解释并安排轮候)。律师建议,村民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通过合法渠道逐级反映,要求行政机关书面答复,并保留好所有申请凭证,作为后续维权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