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试点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在某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村民郑某以其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为抵押,向当地农商银行贷款50万元用于经营农家乐。后因经营不善,郑某无力偿还贷款。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实现抵押权,要求拍卖郑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以清偿债务。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发生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特定背景下。在非试点地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是被禁止的。但在试点地区,政策允许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本案的关键在于抵押权实现路径。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受让人资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处置存在特殊困难。银行即使胜诉,在拍卖时,符合条件的受让人(即本村无房户)可能非常有限,导致流拍或拍卖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无法足额覆盖银行债权。为解决这一问题,试点地区通常有配套机制,例如:由村集体内部有偿收回、由政府建立的收储中心收购、或在一定范围内(如乡镇)扩大符合条件的竞买人范围。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非常谨慎,既要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农民因失宅而失去基本居住保障。律师分析,郑某的败诉风险很高,但其核心居住权益应得到保障。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中明确,拍卖后必须确保郑某及其家庭成员有合理的居住安置方案。对于有意进行宅基地抵押的农户,律师建议务必认清风险,确保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并详细了解当地的抵押处置配套政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已届满,但其精神和探索在后续政策中延续)。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