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某县政府出台政策,鼓励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村民吴某与县政府指定的平台公司签订了《宅基地自愿退出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为30万元,吴某在收到首付款后移交宅基地。吴某收到首付款15万元后,反悔不愿搬离,平台公司起诉要求吴某履行协议,交付宅基地。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该机制的核心原则是“依法自愿、合理补偿”。首先,协议的效力取决于是否真正“自愿”。如果吴某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否则,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其次,关于补偿标准。吴某可能因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而反悔。宅基地退出的补偿标准应由农民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主要参考因素包括宅基地区位、面积、地上附着物价值、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如果补偿标准明显不公平,吴某可以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补偿显失公平。最后,关于合同履行。平台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吴某拒不履行交付义务,构成违约,平台公司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律师评议指出,宅基地退出事关农民重大切身利益,政府在推行政策时必须确保程序公开透明,补偿方案公平合理,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于农民而言,在签订退出协议前,应慎重评估长远生计,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安置方案等所有细节,一旦签订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切勿草率行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