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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侵占、妨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与周某宅基地前后相邻。孙某在翻建房屋时,未经周某同意,将新建房屋的后墙基础向外扩展了0.5米,侵占了周某宅基地范围。同时,孙某新建的三层楼房严重遮挡了周某房屋的采光、通风。周某多次交涉无果,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这是一起典型的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涉及侵占土地和妨害采光通风两种侵权行为。首先,关于侵占宅基地。孙某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周某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无权占有。根据民法典规定,周某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法院通常会委托专业测绘机构进行勘验,明确侵占范围,并判决孙某拆除侵占部分的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其次,关于妨害采光、通风。这属于“相邻关系”纠纷。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孙某的高楼对周某的居住环境造成了实质性妨害,影响了其正常生活。法院会根据当地日照标准、妨害程度等因素,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周某可以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包括房屋因采光受损导致的贬值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村民在翻建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审批的宅基地范围、建筑高度和间距等规定,提前与邻居沟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诉讼,否则可能面临拆除、赔偿等严重后果,得不偿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