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王老汉为某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有房屋五间。王老汉去世后,其子女王小甲(城镇户口)和王小乙(农村户口,且未另行申请宅基地)就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王小甲主张其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房屋并因此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王小乙则认为,王小甲非本村集体成员,无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宅基地上房屋继承这一经典法律问题。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因其身份属性(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绑定)而无法被单独继承,但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可以依法被继承。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非本集体成员能否通过继承房屋而“附带”使用宅基地。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并基于房屋所有权的存在而继续使用该宅基地,但权利受到限制。继承人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扩建,只能进行必要的修缮。待房屋自然坍塌、损毁后,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继承人丧失权利。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在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前提下,则可以继承房屋并享有完整的宅基地使用权,未来亦可申请翻建。本案中,王小甲作为城镇户口居民,可以继承五间房屋的所有权,并因此享有宅基地的暂时性使用权,但无权申请翻建。王小乙作为农村户口成员,其继承权与王小甲平等,但因涉及“一户一宅”,若其已另有宅基地,则继承本宅可能面临限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自然资人议复字〔2020〕089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