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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张某的宅基地使用证记载面积为一亩,但其实际使用的院墙范围超出了证载面积约0.1亩,该超占土地已持续使用超过二十年。村委会进行新一轮宅基地确权登记时,李某提出异议,认为张某超占的土地属于村内公共通道,要求张某拆除院墙、恢复原状。张某则认为其长期使用,已成既成事实,应予以确权。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在于宅基地使用权确权中“超占面积”的法律性质认定。首先,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范围以合法批准的文件为准。张某的宅基地使用证是确定其权利范围的法定依据,超出的部分属于非法占用。其次,关于“长期使用”能否产生合法权利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宅基地的超占部分,一般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即不能仅因使用时间长而自动获得合法使用权。行政机关和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通常会区分情况:若超占部分不影响村庄规划、邻里通行且无其他权利人主张,历史上已形成并缴纳过相关费用的,可在处理(如罚款、补办手续)后酌情予以确认;但若超占部分侵犯了公共利益(如公共通道、消防通道)或他人合法权益,则必须依法予以纠正,恢复原状。本案中,李某主张超占土地为公共通道,若该主张属实,则张某的院墙构成了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村委会和法院不应支持其确权请求,张某应拆除院墙。律师建议,在处理宅基地确权纠纷时,应首先查阅原始审批档案,明确四至范围,并考虑历史成因和现实影响,但基本原则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一九八二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条例》施行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一九八二年《条例》发布施行后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须退还村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