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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征收补偿款的遗产认定与分配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湖南某村村民张母与女儿小刘同户,张母 2003 年自建 3 间平房,小刘在旁建房共同居住。2017 年张母立代书遗嘱,载明由小刘赡养,去世后财产归小刘所有。2021 年房屋征收获 50 余万元补偿,包括房屋补偿款、宅基地补偿款等。张母的另外五名女儿起诉主张分割补偿款,认为属于父母遗产。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原告诉求,认定宅基地补偿款不归入遗产,房屋补偿款依遗嘱归小刘。

 

刘颖新律师评议

1.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分属不同范畴。宅基地征收补偿款通常包含房屋价值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搬迁奖励等,其中房屋补偿款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作为遗产继承;而宅基地补偿款基于 “一户一宅” 的福利属性,归户内成员共同所有,不属于个人遗产。本案中 3 间平房为张母单独建造,房屋补偿款依遗嘱归小刘,符合法律规定。

2. “户” 为单位的存续性保障。宅基地使用权按户取得,当户内成员减少时,使用权由剩余成员继续享有,补偿款自然归剩余成员所有。张母去世后,小刘作为同户唯一成员,有权独占宅基地补偿款,五名原告虽为法定继承人,但非该宅基地户内成员,无权主张分配

3.不得超越个人财产范围。张母遗嘱中 “宅基地归小刘” 的表述虽不严谨,但因宅基地补偿款随户内成员身份归属,且房屋补偿款依遗嘱处分,故整体遗嘱效力不受影响。需注意,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名下的房屋等个人财产,无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二者的关联性不改变权利属性差异。

4.避免 “补偿款一刀切认定为遗产”。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需先委托征收部门明确补偿款构成明细,再结合宅基地使用证、户口本、建房出资证明等证据,区分房屋补偿(按遗产处理)与宅基地补偿(按户处理),同时审查遗嘱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确保裁判符合 “宅基地保障居住权” 的立法本意。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