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 “一户多宅” 的合法收回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老郑早年以家庭名义申请取得一处宅基地,2010 年其儿子小郑成年后分户,单独申请并取得另一处宅基地。2023 年老郑去世,老郑的女儿郑某主张继承老郑的宅基地及房屋。村集体认为老郑一户已通过分户取得两处宅基地,属于 “一户多宅”,且老郑去世后房屋闲置,要求收回老郑的宅基地,郑某起诉要求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1.“一户一宅” 原则禁止的是未经批准的多占宅基地,因分户、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 “一户多宅” 并不违法。本案中,小郑分户后单独申请宅基地符合政策规定,老郑的宅基地系早年合法取得,不属于违法多占,村集体以 “一户多宅” 为由收回缺乏依据。
2.郑某作为老郑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地上房屋并使用宅基地。小郑虽已取得自己的宅基地,但不影响郑某对老郑房屋及宅基地的继承权利,二者分属不同的 “户”,不违反 “一户一宅” 原则。
3.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村集体仅能在三种情形下收回宅基地:一是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有偿退出;二是房屋坍塌、灭失后超过两年未恢复使用;三是违法占用宅基地建设。本案中房屋虽闲置但未灭失,不符合收回条件。
4.若郑某无意使用宅基地,村集体可引导郑某通过自愿有偿退出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给本村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或通过合作经营等方式盘活闲置房屋,既保障郑某的财产权益,也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