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继承的边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老陈去世后,留下宅基地及地上三间瓦房,其城镇户籍的女儿小陈与本村户籍的儿子小陈均主张继承。小陈以 “户籍在村、长期居住” 为由要求独占宅基地及房屋,小陈主张 “房屋为遗产,自己有权继承并使用宅基地”。村集体提出收回宅基地,双方均不同意,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1.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可随地上房屋的继承而由继承人暂时享有。本案中,三间瓦房属于老陈的合法遗产,小陈与小陈均享有继承权,进而均有权基于房屋所有权使用宅基地,村集体直接主张收回缺乏法律依据。
2.儿子小陈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房屋后可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长期享有使用权;女儿小陈作为城镇居民,继承房屋后仅能享有宅基地的临时使用权,且不得翻建、改建房屋,待房屋坍塌、灭失后,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
3.考虑到小陈在村居住且具备宅基地使用资格,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小陈所有,由小陈向小陈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既符合 “物尽其用” 原则,也保障了小陈的继承利益。若双方均坚持保留房屋份额,可约定共同使用,但需明确使用范围与维护责任。
4.集体对宅基地仅享有所有权,在房屋存续期间,不得强制收回宅基地或剥夺继承人的使用权;但可监督继承人履行房屋维护义务,防止宅基地闲置或房屋危旧带来的安全风险。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房屋属于遗产范围。
2.自然资源部《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复函》: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但不得翻建、改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使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