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合同无效与责任承担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周某因经营养殖场需要资金,将自家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抵押给同村村民王某,签订《抵押协议》,约定借款 20 万元,若到期未还,王某可取得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借款到期后周某无力偿还,王某要求履行抵押协议,周某拒绝,主张抵押无效,王某起诉要求确认抵押效力并取得房屋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1.根据《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这是基于宅基地保障农民居住权的福利性质作出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抵押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王某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诉求不予支持。
2.抵押协议无效后,周某应返还王某的 20 万元借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 LPR 计算);王某则需返还宅基地使用权证等抵押材料。双方均明知宅基地不得抵押仍签订协议,均存在过错,王某不得主张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周某也无需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3.实践中,部分当事人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约定到期未还款则房屋归出借人所有,本质是 “流押条款”,同样因违反宅基地转让限制而无效。出借人应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债权,如申请查封房屋后通过拍卖、变卖房屋折价受偿,但需确保买受人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农民如需融资,可通过以下合法方式:一是以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二是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互助资金合作社借款;三是向银行申请针对农民的小额信用贷款,避免因采用宅基地抵押等违法方式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