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老杨去世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因年久失修已坍塌拆除,仅余空地。老杨的城镇户籍儿子杨某主张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向村集体申请确权登记,村集体以 “房屋已拆,宅基地应收回” 为由拒绝,杨某起诉要求确认其继承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福利性,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且不能单独作为遗产继承,其存续以地上有合法房屋为基础。
2.杨某已转为城镇户籍,不再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条件。
3.案中老杨的房屋已拆除,宅基地使用权的依附基础消失,村集体有权依法收回宅基地,杨某主张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不能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