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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边界不清的行政确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王某与赵某的宅基地相邻,均持有 1998 年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但证书仅记载面积,未明确具体边界坐标。2024 年王某翻建房屋时,赵某认为王某侵占自家宅基地 30 厘米,王某则主张按历史使用习惯边界施工。双方均无书面边界协议,村委会调解时邻居证言相互矛盾,遂向乡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确权,乡人民政府逾期未处理,王某起诉要求乡人民政府履行确权职责。

 

刘颖新律师评议

1.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这是乡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乡人民政府逾期未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2.宅基地边界认定应优先依据权属证书,若证书未明确坐标,需结合历史使用情况、村集体规划、现场勘验等综合判断。邻居证言因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乡人民政府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测绘,结合 1998 年发证时的原始档案(如地籍调查表)确定边界。

3.当事人应遵循 “协商 — 调解 — 行政确权 — 诉讼” 的递进式路径。在行政确权阶段,双方应积极提交历史使用凭证(如老房照片、建房收方记录),配合现场勘验;对确权结果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而非直接以侵权为由起诉,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败诉风险。

4.乡人民政府在处理确权申请时,应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 60 日)作出处理决定,对情况复杂的可延长 30 日,但需书面告知当事人。逾期未处理的,当事人既可以起诉要求履职,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相关法律

5.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