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户为单位宅基地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王某以家庭名义申请取得宅基地并建造房屋,户内成员包括王某、妻子李某及儿子王小某。2023 年王某去世,其妹妹王某某主张王某生前曾承诺将宅基地赠与自己,要求以继承人身份分割宅基地及房屋,李某和王小某拒绝,王某某起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1.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家庭共有权利,并非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王某作为户内成员之一,仅享有共同使用权,无权单独处分整个宅基地。
2.王某某非该宅基地的户内成员,且王某的 “赠与承诺” 因处分了家庭共有财产而无效,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王某去世后,家庭关系未消亡,宅基地使用权仍由李某、王小某等户内剩余成员共同享有,不属于王某的遗产范围,王某某无权主张继承或分割。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