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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原则的认定与例外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王某与父母同住,其户口亦在同一户内。后王某结婚生子,向村委会申请新的宅基地获批,并建造了新房。镇政府认为王某一家在申请新宅基地前已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房屋违反了“一户一宅”原则,责令其拆除旧房,将旧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王某不服,认为其家庭人口增多,符合分户条件,理应获得新的宅基地。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一户一宅”是宅基地分配的基本原则。本案的关键在于“户”的认定。王某结婚生子后,是否构成了一个新的“户”。如果其符合当地规定的分户条件,并依法办理了分户手续,那么其作为新的一户申请宅基地是合法的。镇政府在没有审查其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新户”的情况下,直接以“一户多宅”为由进行处罚,事实认定可能不清。王某应提供其符合分户条件的证据,如独立的户口本、已婚证明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