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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错误登记引发的宅基地权属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法案例

案情简介

浙江某村村民刘某甲的父母 1977 年与四子达成分家协议,约定刘某乙对家中 A 房屋有优先购买权,因刘某乙未购买,房屋仍归父母所有。1997 年,三子刘某丙违规将 A 房屋土地证办至自己名下。2017 年,刘某丙注销该土地证,刘某乙同步注销自己的房屋土地证后,以三处土地申请建房并获政府批准。刘某甲得知后起诉,主张 A 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行政机关审批行为违法,但三级法院均以其无原告资格为由驳回起诉。2023 年,刘某甲申请检察监督,最终通过三级检察机关联动抗诉,法院裁定再审,双方达成和解。

 

刘颖新律师评议

1.事实依据需真实充分。宅基地建房审批需以清晰的权属为前提,本案中刘某乙的建房审批基于刘某丙违规申领又注销的土地证,行政机关未核查 A 房屋的历史分家协议及共有属性,在权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审批,属于事实依据不足的违法行政行为。

2.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刘某甲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人之一,A 房屋的权属变更及建房审批直接影响其财产权益,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利害关系人” 条件,原法院以 “无原告资格” 驳回起诉,实质是混淆了 “登记名义人” 与 “实际权利人” 的区别。

3.检察监督在行政纠纷中的救济价值。当行政诉讼途径受阻时,检察监督成为重要维权渠道。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取原始分家协议、土地证流转记录等证据,查清行政机关审批程序瑕疵,最终通过抗诉推动案件再审,既纠正了司法裁判偏差,也促使行政机关规范审批流程,体现了 “穿透式监督” 的实务价值。

4.历史遗留宅基地纠纷的解决路径。此类涉及分家协议、违规登记的纠纷,需坚持 “尊重历史、兼顾现实” 原则:一是全面核查分家协议、宅基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等原始证据;二是区分行政机关的审查义务与民事权属的实质认定,行政登记仅为推定效力,可通过民事诉讼确认真实权属;三是优先通过检察调解、行政协调化解争议,避免程序空转。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和执行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